为了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,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成果转化、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科研机构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设立、学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、学校设立的研究中心、研究基地、研究所等,包括专职科研机构和非专职科研机构。专职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统一设置、统一管理,有级别、有编制、有经费、有场地的科研机构;非专职科研机构是依托院(系、部)设立,无编制、无级别,按照学科专业方向和课题类别设立的,不占学校机构设置职数的科研机构。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为非专职科研机构。
第二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的指导思想是:坚持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崇尚科学,积极进行理论研究探索,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回应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,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。
第三条科研机构的任务是:承担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、智库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职能,并支持我校人才培养计划。
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
第四条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,有相对固定的研究人员,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并且能够系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。其规模、名称要与承担科研任务、学术队伍相适应。
第五条科研机构设立条件
1、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比较优势,体现学校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。
2、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集中,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建设规划。
3、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,有承担国家、省部级课题研究的经历,有一定数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;或在横向联合、决策咨询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,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4、研究队伍组成科学合理。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研骨干。研究成员具备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 。
5、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。基础性科研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,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或横向联合、决策咨询、对外服务、技术转让等工作,有相应的科研成果;项目和经费(包括纵向与横向)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与监督。
6、具有固定的研究场所、图书、设备等研究条件,能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。
第六条科研机构的组建程序
1、科研机构依托院(系、部)组建。由个人提出申请,基层学术委员会推荐,科研处审查,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。对于影响重大的科研机构建立,必要时可由学校统一筹组,并报请党委会审批。
2、书面申请一般应包括:机构名称及主要成员,机构研究领域及主要内容、方向,当前研究状况,自身优势比较分析,与我校学科建设的关系,以及机构主要成员近期研究项目和发展计划及采取的组织措施等。
3、对于机构名称、研究方向涉及国际问题、民族问题、宗教问题等的研究机构设立,科研处须与宣传部、统战部、外事办等部门会商并报党委会审批。
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
第七条科研机构的归属及管理
1、科研机构由依托单位指导开展业务工作,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。一切人员、经费、组织关系均由依托单位管理。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,所长负责研究方向设置、研究队伍建设、学术活动开展、科研项目申报与实施、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等工作。
2、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考核。
第八条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、承担科研项目、项目洽谈。其对外签订合同、协议按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九条科研机构的公章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制作、统一保管。科研处及各科研机构应规范公章使用,并做好使用备案。
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
第十条科研处对科研机构进行业务考核评估。
第十一条考核内容与方式
考核内容:研究方向、学术队伍、科研绩效、成果转化、学术交流、社会服务等。
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,每三年按照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一次评估。评估结果为优秀的,学校予以奖励。评估为不合格的,学校将予以整改或撤销。
科研机构研究成果内容涉及国际问题、民族问题、宗教问题的,报宣传部、统战部、外事办备案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学校鼓励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各类经济、社会活动,树形象,创品牌,反对以科研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或违反法纪的活动,凡触犯刑律者,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。
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