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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管理办法
Release date: 2022-09-01        publisher: 音乐学院信息员         office viewed: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,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,树立严谨的校风、学风,保证课堂教学效果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与学生相关管理制度,结合音乐学院具体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学生须按时上课,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教室。不得迟到、早退,因病、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写请假条,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,以旷课论处。一学期累计旷课6学时或擅自离校1天者,给予院级警告处分;一学期累计旷课9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者,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。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,通报家长,取消其各类先进评选、团内推优、入党积极分子评定资格。

第三条学生课上须专心听讲。在上课中,若出现学生讲话、睡觉、使用手机等影响教学进程及学生学习的行为,任课教师、督导组老师有权制止,并可以收缴其影响学习的物品交学院统一处理。

第四条班长和学习委员要认真做好课堂考勤,对于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的情况要如实填写《学生点名册》,并交任课教师签字。对弄虚作假、不如实考勤的班委,一经发现,可以撤销其职务并取消其当学年评优资格。

第五条上课违反纪律被收缴物品后,该学生须在24小时内向辅导员递交检讨书。物品若为手机、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,则通知家长来校取回。若家长不能及时来校,可委托辅导员代为保管一周。一周后由学生取回。一学期累计有两次及以上物品被收缴的情况,该学生取消学年评优、推优、入党等资格。

第六条学生在课堂上应自觉保持文明与卫生习惯。自觉做到尊敬老师教学,服从教师管理;不在教室内吃饭和零食,不穿拖鞋、背心等进入教室;上课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出或擅自离开教室。

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音乐学院。

第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4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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